我市对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房)租金核减业务办理工作进行调整
身份状态中途有变动可申请租金核减

1号首屏|时间:2024-03-07 14:58作者:全媒体记者 李书厚 来源:本站原创 评论:0

保障性住房是为解决困难家庭住房问题而实施的民生工程。为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房)租金核减业务办理工作和方便群众,近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房)租金核减业务办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2024年1月起,对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房)租金核减业务办理工作进行调整。


《通知》指出,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和《柳州市民政局关于不再出具社会救助对象纸质身份证明的函》相关精神,为方便群众,从2024年1月起,我市对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房)保障的社会救助对象身份状态(低收入、低保等),由原来主要依据民政部门出具的纸质认证材料,调整为按上年度末状态设置,中途如有变化由救助对象主动申报,年底住房保障部门通过大数据审核的方式进行核减。


即从2024年1月1日起,住房保障对象的社会救助对象身份状态(低收入、低保等)按上年度末状态设置,并按相关文件规定设定租金核减系数。年度内新纳入的住房保障对象,根据纳入时的状态设置当年度内社会救助对象身份状态及租金核减系数。


住房保障对象的社会救助对象身份状态(低收入、低保等)年度中有变动的,如新增、退出、转换等,则需要住房保障对象及时主动到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服务网点或设有房管业务的小区物业服务中心办理租金核减申请手续。每月20日之前申请的,审核通过后当月起按新的社会救助对象身份状态进行租金核减;每月20日之后申请的,审核通过后次月开始按新的社会救助对象身份状态进行租金核减。


若住房保障对象的社会救助对象身份状态(低收入、低保等)发生变化而未及时提出租金核减申请的,则需依变动情况办理租金“多退少补”后,方可申请办理租金核减。住房保障对象不配合办理租金“多退少补”工作的,自住房保障对象的社会救助对象身份状态变动之月起,如少交租金的,则调整为全额租金标准,并进行租金追缴;如多交租金的,则多交的租金不予退回,并视住房保障对象办理变动申请的情况,自申请次月起按其社会救助对象身份状态核减租金。


因重病、服刑等特殊情况,未按时办理社会救助对象身份状态(低收入、低保等)变动申请的住房保障对象,凭有效佐证材料,可申请补办变动申请。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优抚对象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房)租金核减的,还应提供相关纸质证明材料。


目前,我市根据2023年印发的《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的相关规定,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可通过租金核减的方式按照一定比例予以减免租金,其中属于特困家庭,租金核减系数为1.0,即租金全免;低保家庭,租金核减系数为0.9,即租金核减90%;低保边缘家庭,租金核减系数为0.7,即租金核减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