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入传销后在古亭山抢劫砍人,藏匿16年的他,今天面临审判

今日柳州|时间:2018-05-25 10:35 来源:本站原创 评论:0

今日(25日)上午,鱼峰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抢劫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翁某辉案发后逃匿16年,后来在海南省一农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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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据了解,被告人翁某辉今年35岁,出生于广东省雷州市一个农民家庭,初中未毕业就辍学外出打工。2000年12月份,他听一个老乡介绍,跟家里亲戚朋友借了几万元到柳州搞投资,加入传销组织。在被骗完钱后,他便想方设法找路费回家,于是引发了此案。案发那年,他只有17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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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公诉机关指控,2001年3月4日19时许,被告人翁某辉经预谋后,到柳州市鱼峰区古亭山开发区大利拗古亭山路口,虚构要雇车运货到柳州火车站的事实,携带之前准备好的菜刀,搭乘被害人张先生的面包车。在车辆行驶途中,翁某辉向被害人索要财物,遭到被害人拒绝。随后两人发生肢体冲突。


翁某辉见状,使用事先准备的菜刀朝被害人张先生挥砍,致被害人身体受伤并无反抗能力后,将其口袋中的90元现金抢走,后逃离现场。同日20时许,因案发现场的面包车停放可疑,附近群众上前查看车内情况,发现被害人张先生已经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翁某辉曾短暂回雷州市老家停留,数日后外出逃避公安机关追捕。2006年后,其漂白身份,一直使用“翁某弟”的名字生活。2017年5月19日,其因涉嫌犯抢劫罪在海南省儋州市八一农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此时,他已经结婚,并生有两个小孩。


公诉机关表示,被告人翁某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面对指控,被告人翁某辉没有异议,承认自己曾经用刀砍伤面包车司机,并抢了90元的事实,但否认致其直接死亡。 他说,自己当时生活困难没有钱,需要路费离开传销组织,这才起意抢劫被害人的。被告人辩称,他当时只砍了被害人一刀,砍到其头部左侧部,后来又摸了根硬物砸了他头部两下,导致被害人出现短暂昏迷,“他醒来时我担心他打我,我就跑了。”翁某辉表示,由于在打斗过程中他的衣服有破损,并且也留了点血,因此离开时他还换了件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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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法庭举证


        被告人翁某辉表示,他已经叫家里人尽力去赔偿被害人的家属了。庭上,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出示了一份《谅解书》,证实翁某辉的家属已经代其向被害人的家属赔偿10万元,并取得对方的谅解。


        量刑方面,公诉机关建议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以及悔罪认罪态度对其判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鉴于其已经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减轻或从轻处罚。


        对此,翁某辉的辩护律师辩称,被告人并非存心想抢劫,其犯罪时刚满17岁,并且是因被欺骗加入传销组织,逃出来后因没有车费回家才想到向被害人“借钱”,并且当时被害人身上还有其他财物,但被告人并未取走,其与一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抢劫犯不一样,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强。该辩护律师建议合议庭在充分考虑被告人案发时属于未成年人、系初犯偶犯、已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的基础上,对被告人予以宽大处理,减轻处罚。


       该案将择日宣判。庭审最后,被告人翁某辉宣读了一份悔过书。他说,自己当年年少无知犯了错误,非常后悔,并因此逃亡了16年,生活受尽折磨,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感到非常愧疚和抱歉,对不起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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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宣读悔过书


记者 付华周


见习编辑:王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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