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日,晚报7版曾以《无人在家民房燃大火》为题,报道了鱼峰区燎原路白云小区二村12栋1单元6楼民房失火一事。事后,该楼栋的居民向记者询问,在火灾中他们不同程度遭受损失,这些损失该找谁负责,是否可以依法维权等。对此,记者咨询法律专家为市民解答。
当天,该民房失火后,造成楼栋部分电线被烧毁,楼栋被停电。由于扑救火灾需要大量喷水,水流造成5楼一住户家里渗水明显。此外,租户姚女士有大量物品被烧毁,房东也有许多家具和家电被烧毁。这些损失该由谁负责。
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华告诉记者,按照我国的相关法规规定,损失由过错一方承担,即造成火灾发生的一方。对于火灾原因,具体要由消防部门调查确认。原因确认后,可分两种情况来定责。如果是房东原来所布置的电线线路或者其他物品出现问题,导致火灾发生的,则由房东负责赔偿火灾所造成的损失;如果是姚女士自己的物品发生问题导致火灾发生的,则要由姚女士负责火灾损失的赔偿。其他遭受损失的住户也可以此找到责任人维权,依法索要赔偿等。(记者 张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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