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法吃啊!融水大妈在污浊洪水里洗猪脚,还将其卖给他人

逗你玩|时间:2017-09-20 17:51 来源:秀美融水风情苗乡 评论:0

8月14日,融水县城遭遇洪水袭击,大量图片、视频在朋友圈、微信群被转发。转发最火爆,令人们最为愤慨的,则是一组关于一名肉摊女老板的图片和视频。



现场图片▲


事发当天,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发现微信朋友圈中有卖猪脚的商贩在融水旧街附近洪水中洗猪脚的视频后,立即组织进行查处并赶往事发地。


▲执法人员乘船检巡查肉摊


经查实:


当事人陶某某(2000年4月11日注册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于2017年8月14日从县定点屠宰场进货已宰杀并检疫合格的猪肉产品一头交其妻陶某某(女)在融水县融水镇红色村委旁摆摊销售。


约8:30时,适逢洪水上涨,当事人在搬移肉摊过程中不慎将卖剩的2只猪脚弄掉在地。为图省事,当事人陶某某(女)将猪脚直接拿到附近的洪涝污水中清理,然后拿到肉摊上销售。


约10:50时,消费者何某某到当事人的肉摊购买猪脚。当事人陶某某(女)将受污猪脚以11元/市斤的价格,计价人民币50元,卖给何某,并应消费者要求将猪脚砍碎成小块。


消费者买到猪脚后在肉摊附近观察洪水水情时遇到知情熟人。在看了熟人的手机视频后,消费者立即返回肉摊退换了等价的猪骨头。


由于受污猪脚已被砍碎,无人购买,且洪水已涨至摊前,约11:20时,当事人收摊,将受污猪脚拿回家中自行食用。


以上行为由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陶某某及其妻陶某某(女)的询问笔录、对消费者的调查笔录、照片和相关监控视频及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复印件等证实。


鉴于当事人到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并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且受污猪脚没有最终流入消费者的餐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货值金额较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韦树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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