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爬桥男 ”扰乱公共秩序被拘留

民生发布|时间:2016-04-26 10:45 来源:柳州日报 评论:0

(图片来源网络)

昨日上午7时许,正值上班高峰期,又下起小雨。25岁男子覃某竟爬上红光大桥的桥拱顶声称要“维权”,导致红光大桥、八一路、城站路等道路出现严重拥堵。公安、消防等多部门工作人员闻讯到场处置。至当天中午12时,消防员救下体力不支的覃某。因覃某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扰乱了正常的公共秩序,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在医生检查确认覃某无大碍后,警方对他处以行政拘留七天的处罚。
      事发后,记者第一时间赶至现场,看到消防部门已采取了相关救援措施,交警部门临时封闭了红光大桥由北向南方向的路段。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表示,经他们当时监控发现,柳北方向、城中方向往红光大桥的车流量较大,封闭大桥一侧的道路后,临时取消了柳江大桥的分号通行要求,将车辆分流至柳江大桥通行。尽管如此,八一路、龙城路、城站路、飞鹅路、中山西路等路段还是出现了比较严重的拥堵。
      当时,覃某坐在大桥拱顶边。民警与覃某交流得知,覃某为来宾市武宣县人,在一工地做工受伤后没有得到施工方及建设方的理睬,就来此“维权”以引起关注,但详细情况他不愿多说。覃某被带到派出所后才向警方说,他于2014年6月29日,在新柳大道上一工程工地里工作,不慎从4楼跌落地面,造成盆骨、大腿骨及脚骨骨折及部分牙齿脱落,施工方为他支付了20余万元的医疗费,此外没有其他赔偿。事后,他多次与施工方及建设方交涉均未果,于是冲动地爬上红光大桥挂出条幅“维权”。
       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柳南派出所民警根据《治安管理条例》,对覃某实施了处罚。民警提醒,群众不知道如何维权,可以咨询相关管理部门了解管理办法,但像这样采取过激方式和危险举动“维权”,就会触犯法律受到严惩。
       目前,警方对这类违法情况采取“零容忍”态度,希望群众合理合法地反映诉求。

  站在桥拱顶、坐在高楼边、爬到塔吊上……近年来,一些群众采取这些过激举动达到某些目的屡见不鲜。为了引发关注,他们竟置自己的生命和家人的幸福于不顾,甚至不惜以牺牲大众利益为代价,由此造成社会秩序被破坏,公共救援力量被占用,还可能造成人员意外伤亡。笔者以为,采取这类过激行为“维权”是不可取的。权益诚可贵,法治更无价。无论遭遇何种情况,维权都应该理智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和办法进行,切不可以“博眼球”损害大众利益的方式达到某些目的。否则,不仅得不到社会的同情和帮助,还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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