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人员挪用公司百万元搞投资被骗
报案后被公诉机关起诉,最终获刑11个月
1号首屏|时间:2024-06-07 11:14 来源:本站原创 评论:0 点击:176
贪图投资平台所谓的“高额利润”,一名财务人员铤而走险,挪用公司往来款项超过百万元,落入骗子圈套。近日,柳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公开宣判,判处该财务人员有期徒刑11个月。
该财务人员姓刘,系柳州某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2021年9月,刘某与公司约定,将刘某本人名下的一张银行卡用作该公司的对公账户。此后3个月时间里,刘某在网络上被某投资平台“影视投资”的广告吸引,该广告称投资后可获取高额利润,且提现快。受此诱惑,刘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挪用公司款项转账至该投资平台的个人账户,共计超过百万元。2021年12月,刘某意外发现,自己无法从自己账户里提现。这时他才意识到自己上当受骗了,于是他向公司董事长交代了自己的行为,退回一部分款项至公司银行账户内,并经劝说主动到公安机关报案。
随着案件进入侦查程序,公诉机关对刘某的行为认定为挪用资金,同时向柳北区法院提起公诉。审理阶段,法院认为刘某身为公司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结合刘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决定从轻处罚,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责令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
全媒体记者 杨好好